假扣押與假處份區分
見解:
假處份:是針對物權移轉,所做的限制處份。
假扣押:是針對債權保全,所做的限制處份。
假扣押:是針對債權保全,所做的限制處份。
例如:
假處份:物權的產權移轉限制、欠稅未繳限制名下產權、占有物異動(古董、有價證券…)...
假扣押:如債權人為預防債務人、保證人未清償債務前,出讓、賣掉個人所能對價清償債務之財產...,擔憂日後無法兌現清償債權所做之保全處份。
假扣押:如債權人為預防債務人、保證人未清償債務前,出讓、賣掉個人所能對價清償債務之財產...,擔憂日後無法兌現清償債權所做之保全處份。
法律層面:
所稱假扣押,係指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行者。(參考民事訴訟法第522條)
所稱假處分,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行者。(參考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)
說白話點,假扣押是當你要向債務人要錢時,為防止他脫產,在尚未取得執行名義(例如:確定判決書、本票裁定、支付命令、債權憑證等)前,先行查封債務人之財產,以利將來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後可以拍賣債務人財產而受償。假扣押只能查封,不能進行拍賣。
所稱假處分,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行者。(參考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)
說白話點,假扣押是當你要向債務人要錢時,為防止他脫產,在尚未取得執行名義(例如:確定判決書、本票裁定、支付命令、債權憑證等)前,先行查封債務人之財產,以利將來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後可以拍賣債務人財產而受償。假扣押只能查封,不能進行拍賣。
而假處分,則是當你要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特定物,例如買賣特定不動產、古董、字畫等,非要那個特定標的物不可,同樣為了他將該特定物移轉所有權予他人,在取得執行名義前,先予查封禁止債務人移轉。
另有所謂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,是就爭執的法律關係未明前,先就目前存在的狀態予以處理,避免發生危害等情況,例如:如未移轉仍訴訟中的所有權、拆除危樓、或禁止封路等。
擔保金提存:
在聲請假扣押、假處份同時法院會要求聲請的人提供擔保金,其金額不一定,於假扣押通常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,但特殊情況例如車禍案件,實務上常有裁定十分之一擔保金者。至於假處分之擔保金,大部分都要足額擔保。
順序…發現債務人名下財產,為確保未來請求權益,防止債務人的脫產行為,先行辦理扣押程序,依該假扣押預求償金額之1/3做為提存金額,聲請執行名義,實行強制執行拍賣假扣押財產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假執行須知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須知
一、要件
(一)假扣押:在本案尚未起訴前,為避免債務人脫產,確保金錢債權獲得清償
,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。
(二)假處分:在本案尚未起訴前,為了防止債務人處分系爭不動產,或防止權
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,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處分。
※如已起訴,在判決前有保全之必要,亦可向民事庭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。
(三)假執行:起訴後判決確定前,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示假執行者
,得依其內容所示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,若須提供擔保金者,必須提供擔保金後才可聲請執行。
「假執行」係「先執行」之意,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能查封不能拍賣或處分。
二、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
(一)管轄:假扣押之聲請,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之地方法院管轄,假處分亦然;
亦即必須要打官司的本案訴訟由本院管轄或假扣押、假處分的標的物在本院轄區內,才可向本院聲請。
(二)撰狀: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司法狀紙撰寫聲請狀(上司法院網站亦可直接下載)。
1. 聲請狀應表明:(1)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 (2)請求及其原因事實。
(3)假扣押、假處分之原因。 (4)法院。
2.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,應記載其價額‧
3. 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,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。
4.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。債權人亦可陳明願供擔保,以代釋明之不足。
5. 扣押的標的物為房地產時,應提出公告地價、買賣契約書影本、房屋稅證明,
以便核定擔保金額。
(三)繳費遞狀:
1. 聲請狀應送交法院服務中心並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2. 聲請狀以郵寄方法寄送本院收發室,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以郵政匯票附於聲請
狀內。
(四)裁定:聲請手續及內容齊全時,除有調查之必要外,原則上法院會在三天內裁定並送達。
如果文件不齊全,必須補正後才會裁定送達。
三、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假執行之執行
(一)提存擔保金:假扣押、假處分的裁定書及假執行的判決書原則上都會定擔保
金的數額,債權人必須先繳納所指定的擔保金額後,才可依裁定內容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物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。
(二)撰狀:辦理提存後,應撰寫聲請執行狀,寫明要扣押之標的,如要扣押房
地產,應提出最近之房屋土地登記謄本。如要扣押動產,應提出債務人為戶長之戶籍謄本或公司登記事項卡。
(三)繳費遞狀:依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繳交千分之8的執行費,但執行標的金額或
價額未滿新台幣5,000元者免繳。遞狀方式同前。
(四)導引執行:依法院執行人員之通知後,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,導往現
場查封扣押手續(若依執行事件性質,無須債權人到法院導往時,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法院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);
執行完畢即結案。
(五)收受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,不得聲請執行。
四、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及撤回假扣押、假處分執行
(一) 聲請:要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的裁定,必須向法院民事庭聲請;要撤回假扣押、假處分的執行,則向民事執行處聲請。
(二) 反擔保:債務人可依裁定提供反擔保,聲請民事執行處撤銷假扣押之執行,但是有併案時,扣押標的物不能啟封。
假處分,原則上不許債務人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假處分執行。假執行的反擔保,必須在執行法院所為執行程序終
結之前為之(如動產、不動產拍定前),法院才能將扣押物啟封。
(三)限期起訴:債務人的財產被扣押後,可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如不依限起訴,
債務人就可聲請民事庭裁定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。裁定確定後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啟封,
切勿默無反應,任它扣押多年,無法處分被扣押之財產,影響自己的權益。
(四)判決確定:債權人勝訴時,可以聲請民事執行處拍賣假扣押所查封之財產,全部敗訴時,債務人即可向民
事庭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,裁定確定後,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塗銷查封登記。
(五)債權人提存擔保金後,未實施查封前與債務人和解,要領回提存的擔保金時,若尚未具狀聲請執行者,
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發給「未聲請執行證明書」;已具狀聲請執行,尚未實施執行者,向民事執行處聲
請撤回執行,並發給「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之證明書」。債權人持上開證明書就可向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
擔保物。但所繳交之執行費不發還。
五、假執行之查封拍賣程序,請閱覽查封拍賣須知。
六、本須知僅供參考,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之。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